Tuesday, March 31, 2009

父亲的遗书

我曾经看过父亲伏案写遗书。当时10岁多的我,并不知道他写的是遗嘱。只以为他在学写字。但又因为他用红笔蓝笔及黑笔来写字,那更加使我很好奇。父亲当时每几天就写几行字。而我多数都会站在桌子旁边看他写。我的意思是看他用多种笔写字。他写了什么我没注意。只记得我问过他很多问题。比如:
1 “为什么用这么多种笔写字?学校老师说我们做学生的不可以用红笔写字,说那是他们专用的笔。
(父亲回答说:“因为我要告你们很多事情。等爸爸死去后,就像你母亲那样突然死去的话,你们可以从我这里去做事。红笔写的字就是很重要的话。一定要去做。黑笔写的可以做但要通过大家才去实行。至于蓝笔就是不一定要做的事。我只是提议方法而已。”
2 “不!爸爸,你不要死!不要像妈妈那样忽然离开我们!”说时,我差点要哭出来!
(我们的命是上帝给的。几时回天家不是我们所能控制的。人人都有一死的,这是你五哥还没去台湾念医学系时告诉我的。所以,很多事情要先写下来。”)
3 “为什么不先告诉我们呢?还要写下来呢?”
(因为有些事情不能先说的。爸爸还在啊!我写下来的是以后爸爸不在人间时,你们就可以跟着这里写的方法去做。”)
事隔很多年后,我才记起父亲的遗书。那是10多年前跟手足们在泗里街相聚时,特地向六哥要求拿一份复印的。最近几年,才又想起父亲当年用三种颜色的笔写。很想看真正的一份。听说六哥有一份。去年年尾,还千叮咛万交代五姐去星加坡游玩时,叫她向六哥借回来看。却不料,六哥没答应。他认为事隔那么几十年,还有什么好看的!他应该不明白我的那种心情。其实,我要看的,就是父亲用三种颜色笔写出来的那些‘事情’。究竟是什么事情会让他放不下心!就如此而已。六哥说三哥也有一份。可是却被告知不知放在哪里。我深怕三嫂已把它卖给书商。因为她常常把报纸杂志纸张之类的卖给人以取得少少的费用。
今番,从五哥手中拿到两本父亲母亲生平故事簿子及这一份复印的遗嘱。
也是特别的高兴。

第一页:
立遗嘱了字王寿龙语云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。上苍为此人事亦然。看斯帮吾爱妻突然为此去世。但及想及本人比他更老。更承日来患有心状之病。恐亦突然离开人此者为何是好。故不得已。先做预防计而免后患。人之有生必有死此此是多余之事。乃天然之理。本无可虏之事凭平常人讲话。何必为此唯本人情形比较有异只需。何也因有儿女数人过于幼小。尚若无人为他照顾的话。生活方面即成问题。因本人产业过少不够分配。照目前原状生活。维持可能的过。为果本人死去,将此业产照兄弟分去的话。就发生一种大问题。兄弟居长有能力谋生者。加此一份自然是好,回头再讲幼小儿女。不能谋生不克赚钱者生活靠谁。不特学费一节。无由既出。即是三餐食饭问题由何而来。但本人最关心最忧虏即此一点也。但想将来办法本人死后。故能保护幼小儿女。生活有可靠。读书学费免虏有来源。像此之事必须妥善解决而后可。但欲要善办法唯是由我委任几人。管理业产出人权。此有钱款由乙人收入。然后由他拨出。真像弟妹学费每月看出若干。家中生活费看用若干。或某弟妹出国求学每年看汇若干。总言之出入皆是彼一人打理。就像本人未死之前一样。唯是出入数目看记明白。看经兄弟姐妹过眼无错而后已。但讲下湾胶园一头共应二十三张牙丹。此为胶园我原始。即允许过名七妹个人既有业。别人不得干预。但以后即未过名与彼者。因观斯园。

第二页:
胶树枯老产量少。意思想再置半间店屋。那时一并过名于彼。使他母子过日常生活之用。不料上仓不从人愿。亦不想之。七妹许快即离人世。早知为此早过名于彼矣。至今整夜念及痛悔晚矣。照此而行使我下点寸心。即能对住七妹亡人于地下。但我对你振芳振通讲。此园虽是我过名于彼三人。其实斯园早是七妹业产非我之物。你等兄弟必须明白斯事。比较讲为果三十年前时即过七妹者。像今日母死是否将此业产过其亲子手。此理明矣无用再论。但再讲中央街门牌六号是我应半间店屋。亦已过振明振全名下为公司矣。振明因患精神病多年。近年来只知理食理作。付他本身不知为何谋生路线兼之子女幼小。数年来都在家中同食同作。无征私款都是无有的。对我寸心见觉不甚过远。故先做一点业产于彼。但我尾子振全因彼过于幼小现年只有四岁是我最放心一个可怜之子。对以后学业一途。那恐无人负责。虽言有兄长数人。那恐各人都有儿女。不克兼顾及彼。我因虏至此层。故亦做此业产于他。但讲本屋一座牙丹立六甲门前一张四甲官山干一张二甲二十一点。其中甚多菓子树。但每一株果子树。都是我亲手裁种的。即屋一座亦我本身建的。计算需去二万三千元我本身做的工已不计其内。望你兄弟七人共同保留。永做我的纪念品。共同公司。
(长竹注:曾经想过把老屋作为一座纪念馆的打算!奇怪!我跟父亲原来有同样的想法!此句话'做纪念品’,到了今天才发现到!是过了41年的时间也!)

第三页:
真像作为租屋乙样。但千万不可卖与外人。自己兄弟卖来卖去都是可以的。我想留为后辈作主居之地亦无不可之理。至于本屋一座。现时着留弟妹与振明照旧居住。你兄弟不得相争居住。除有特别情形家喜事等。兄弟亦着搓商双方喜充而后可。不可霸占以成笑话。但照这样讲法。我此言前后有不和之需。我以上是讲着当租屋一样。名是此屋那是租屋。当然兄弟共同有份。共同都有住居的权利。那里着留振明弟妹居住手。但其中自有原因。容我详细乙言之。但讲建本屋这座之屋。无用钱款都是胡椒出产的钱建的。但胡椒到底是谁人做的。自然是我及七妹振明弟妹等做的。尚是我个人独做的话。定着兄弟共同都有住居的权利无自然之理也。因为振明自裁椒起日逐都着帮忙做。数年来此产的椒。至到六十六年止。此存一斤胡椒为私款。以上此产椒粒都是凑入起建此屋之用。像此稍有良心讲话。目前振明此住的房间。看否永充彼他住居手。并且他是精神病人。不能另谋别建不持为此本屋左边之地。哪有起屋外。此有空地让彼振明裁椒因他不能往外故曰。但讲七妹自裁椒仔落土起。或是採椒尾或採花或拔草或落肥样样之事。不离其手。论工作之多算她矛专。并无第二。

第四页:
直头做至十多年以来。做至他本身死而后已。许多年来此产胡椒都是并入建本屋用去。照这样看七妹为许勤苦做椒。岂有不能换此座房屋为其子女永远住居手。因此我讲。振芳振通你俩尚顾住屋者。可在本牙兰内另行建造可矣。至于屋乾胡椒计千零株。即由明年一九六七年起。此产胡椒均归振明振忠此有。唯弟妹有帮助做事的话。亦分一点与彼。使彼等有一点。兴趣起见而已。但更有泗美处有一块胶园二十七甲我想此园卖出。将斯款并现钱合计起来。移作再起半间店屋之用。将能收入店租之代。作为弟妹学费用途故好。但未知天意为何能否从吾此愿。一则看看我本身贱驱。在世故有多久以后定。尚若不久就离人世者。事即非为斯论矣。二则若我离世。对于丧费一面必须从俭。像七妹死落时。照此做法余心已足矣。千勿浪费万勿要用之钱。此做无益之事。是此切嘱。但将现银还政府遗产税外。另再抽出一万五千元。以作振西振国学费之用。俩人各半。使他俩人学业完成而后已。再说卢勃路门牌十号。即海滨号店屋。我应三分之二份。照目前店租每月能收入四百零八元八角。振芳我但最要紧。最郑重的话。嘱付于你。尚我当真不幸即离人世者。付你自己改租的店租。招募下每月共弍佰叁拾八元八角
必须逐月照数交于振忠。不可拖欠为要。因为斯款。

第五页:
一个是家中弟妹。生活费及学费。逐月此急用。不可缺少者。此项店租之款振忠代收。直至尾弟振全学业完成。并宝星秀娟秀屏秀风秀英秀娇等此数人读书都完成或自愿不读。或他自己都找有对象。都出嫁而后已。到时为果故剩有业的话。你等兄弟七人共同磋商。为何分配都是可的。大凡为父母者。此爱儿女的心。都是乙样公平的。除非有或幼小未长大。或脑力稍为差不能谋生者。真象为此自然不得已。我看见另外一点加此照顾。哪有重彼轻他之事。但内外之事我的话颇嘱完美。唯你等都已成为人之父母。谅你体谅吾之寸心有为难之处。但其余之事余难尽述。唯是委出乙人。为专權挂沙业产出入管理权。但为果我不在人世者。即委。振忠为业产专权挂沙人。此有店租胶园并人欠人。由他乙人收入。然后由他用出。真象我本人用事乙样。但不过那是保管權。不能主意售卖业产權。真象家中生活费用去若干。弟妹学费每月若干。或弟妹出国求学者会若干票子。都是振忠统收统发。别人不得干预。唯是数目逐月记清楚。不可糊涂用事。看经兄弟姐妹过眼。看是无错而后已。故看看是样样是否正当用处。不然的话。为果管理人。胡行乱作不凭我写嘱而行者。你兄弟姐妹立即召集。共同磋商另行再举出乙人为管理人。

第六页:
是此切嘱。但以上此有遗嘱一切之事。一概都是出我个人主意。并无别人意见参加。但以上此讲之话。完全都是我本身亲手写的。因恐兄弟为难。万勿违我此嘱此嘱一切为要。

一九六六年五月卅号立遗嘱 王寿龍

象这样遗嘱书共弍本 振忠收存一本
更有一本存在铁櫃内

証见人(以签名方式)王增龍 王振推 王守良 何仲凯 XXX(这个人不知是谁,他的签名很辽草,看不出)

此本振忠收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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